一、 在出境前遗失
(1)在遗失地公安机关开据挂失证明;
(2)在护照签发地所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;
(3)凭备案证明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报社登报,声明作废;
(4)自登报日起3个月之后申请人可以提交挂失证明、作废声明、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和相 应复印件,在各地区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;
二、 在境外遗失
(1)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;
(2)提交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;
(3)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,等待与遗失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。
三、在外长期居住短期回国遗失
(2)在签发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;
(3)凭备案证明到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报社登报,声明作废;
(4)提交挂失证明、作废声明和在国外定居、学习、工作的有效证明,申请补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