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,应妥为保存使用,不得损毁、涂改、转让。
(2)颁发护照和护照延期、加注及换发、补发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及 授权 的公安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。
(3)已经在外国定居的公民要及时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办理加注 手续。
(4)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报告 挂失声明并申领新护照。